一、申报篇1、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2、自然人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密码忘记如何处理?
如忘记密码,需到大厅进行重置密码。
手机APP和网页WEB端的纳税人忘记密码时,可点击登录页面【找回密码】功能,通过身份证号码和预留手机号进行重置。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找回密码的,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就近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重置。
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4、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
5、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6、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7、请问个人工资不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还要不要采集?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8、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9、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0、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11、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二、子女教育具体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是什么?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4)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5)3岁以下属于抚育阶段,不属于教育阶段,暂时还未纳入抵扣范围
1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什么?
(1)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2)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3)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是什么?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
(3)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15、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备查资料是什么?
(1)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2)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三、继续教育具体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6、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是什么?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17、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什么?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400元/月;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3)特别提醒: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4)个人兴趣爱好的培训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18、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是什么?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3)特别提醒: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19、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备查资料是什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20、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具体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是什么?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2、如何确定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
首套住房贷款(即贷款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具体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2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什么?
(1)1000元/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3)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是什么?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2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备查资料是什么?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26、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27、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8、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那么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9、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具体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30、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是什么?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31、主要工作城市是指是什么?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3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什么?
1500元/月或1100元/月或800元/月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花都区适用此标准);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1100元/月;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800元/月。
33、已婚纳税人家庭谁来扣?
(1)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2)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3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是什么?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3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除?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通过远程办税端或电子模板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者年度终了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录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注意留存扣缴义务人签章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件,同时将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3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37、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38、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9、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40、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赡养老人具体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4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是什么?
(1)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2)被赡养人指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赡养岳父母目前不在扣除范围之列,但如果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父母需要赡养,是各自申报专项扣除。
4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什么?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2000元/月;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月;
(3)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4)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4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是什么?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备查资料是什么?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七、大病医疗具体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5、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是什么?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4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什么?
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7、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是什么?
(1)所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时自行办理。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48、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备查资料是什么?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49、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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