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04 16:31: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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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机关各部门:

  接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及花地税发[2012]6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院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在多处任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1、 纳税人在2011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具体规定及操作方法见后附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附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 纳税人如有多处取得收入,金额不达12万元的,应合 并收入总额, 持身份证及附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前往当地地方税务局进行自行申报。

附件: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12万以上申报)

3.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适用于多处取得收入金额未达12万申报)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财务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xls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