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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28 18:17:41 来源:阅读次数:39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有关 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我省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并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条 学校财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以董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为前提,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 导下,制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支计划等,在资源配置、财务会计核算组织体系确定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采取强有 力措施,规范财务管理,防范和纠正一切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应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负责全校财务会计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 机构。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一般会 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学校董事长、董事 及校(院)长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校财务机 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开办费及对外投资等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劵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三、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它是属于债权性的资产。 四、借出款是指学校借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性质的款项。 五、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 等。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 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学校一般只能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 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确定。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校长审批,数字较大者应报董事会或学校举办者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第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 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 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计折旧。非正常性中断连续六个月以 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为简化核算,学校也可以按年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包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核算方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无形资产按可使用年限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者,按10年分期摊销。 第十三条 开办费是指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开办费用应当在学校招生取得学费收入后分期摊销,开办费低于 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学校可一次计入当年费用;开办费超过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超过部分在下一年度摊销。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 益。数额较大的,应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 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因校舍建设,学校以校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校董事会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章 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 负债是学校资产总额中属于债权人的那部分权益。它是学校由于过去或现在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引起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十八条 学校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缴款项等。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发展基金、福利基金、留本基金、奖学助学基金、风险保证金、固定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购置、更新等。 二、福利基金。学校应为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福利基金是用于教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支出的基金。暂时未办理法定社会保险者,支付时直接在“社会保险缴费”中列支 三、留本基金。是学校根据出资者的意愿,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四、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学费收入、净收益中提取或接受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执行),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补助及学生困难补助的资金。 五、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指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学费收入、净收益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时的善后处理。 六、固定基金。固定基金是指学校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它实际上是“物化”了的资金,学校不能再将此项基金用于日常的收支。 七、其他基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二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自行制定相应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应 当在每年度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专用基金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 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组成。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校的年度预算必须在每年三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学校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一个教学月份予以确认。收到的捐资助学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受教育者中途退学的,直接冲减当月收入。 二、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校办学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五、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制定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并按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收费标准经过有关部门 的批准或者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一、学校可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参照粤价[2002]156号文件执行)。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并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二十九条 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校事业收入,应列“预收账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科研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含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其他人员支出等; (二)日常公用支出。含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实习费、招生费、宣传费、学生活动费、各类劳务费、水电费、邮寄 费、电话通讯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工会经费(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招待费,会议费、印刷费、印 花税、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日常公用支出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含离退休人员支出、医疗费、住房补贴、学生奖助学金、抚恤金及丧葬费、其他(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含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等; (五)科研事业支出。含为完成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专项支出和非专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指固定资产的盘亏、固定资产处理的损失、财产损失、捐赠支出等。 为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应当严格控制“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两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上述比例的,应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校内经济责任制,将权利和责任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 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当前特别要落实预算收支、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对外投资和商业贷款的经济责任制,严禁挪用学校的办学资金。 第九章 净收益分配与回报 第三十六条 净收益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收益,扣除社会捐赠、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可分配的净收益是指净收益扣除按学校的规定提取奖学助学基金、风险保证金以及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 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净收益的分配顺序为: 一、计提30%的事业基金; 二、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 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是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 期贷款利率二个百分点。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用“应付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四、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应当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作出决定。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学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按照一定的会计指标体系及规定的格式和编制方法,通过分类、整理、计算、汇总等一系列会计处理程序进行加工编制 而成的,能较为全面、系统、综合地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净资产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会计核算的最终成 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余额表、基建投资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是用文字和数字补充说明在会计报表中不能反映的学校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的经营 管理情况、学校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 括:投资者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 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适当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同时公布审计结果。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及时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记账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对经济业务事项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十条 财政、审计、税务及教育主管部门等依法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予以公告,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 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组织负责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应交税金;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审批或管理的、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学校。其他民办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后勤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相关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件 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一、 房屋、建筑物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40-50年 2、混合结构 35-45年 3、砖木结构 20-25年 4、简易房8-10年 二、专用设备 1、仪器仪表 (1)电子计算机 4-8年 (2)演示、测试仪器 7-12年 2、机电设备 8-12年 3、电教设备 5-8年 4、文体设备 5-8年 5、医疗设备 6-12年 6、印刷设备 8-12年 三、一般设备 1、交通运输设备 6-12年 2、家具 8-10年 3、办公设备 5-8年 四、文物及陈列品 15-35年 五、图书及声像资料 8-1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