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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常用计税方法
发布日期:2013-03-28 15:59:34 来源:阅读次数:96 1、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或4800)×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略) 例:某企业一中方员工某月工资收入3800元,扣除2000元抵扣数,为18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二级,相对应的税率的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具体算式为: 2、数月奖金 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沪地税所二[2005]3号《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及沪地税所二[2005]18号《关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相关规定,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 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可先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 的,其商数应换算成含税收入(下同),然后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个人取得的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 1、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适用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取得的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1、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2、如果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不含税全年一次性收入相关方法计算。 例:某企业一中方员工某月工资收入4000元,年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以上收入皆为含税收入) 则该员工工资收入4400元,扣减费用2000元后,为24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三级,相对应的税率的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具体公式为: (4400-2000)*15%-125=235元 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2000元,除以12之后,为10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二级,相对应的税率的10%,速算扣除数为25,具体公式为: 12000*10%-25=1175元 该月,此员工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410元。 4、双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 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 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应以"双 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企业一中方员工某月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公司发给其双薪,金额3000元。(以上收入皆为含税收入) 员工工资3400元,根据费用标准扣除2000元,为14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二级,相对应的税率的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具体算式为: (3400-2000)*10%-25=115元 员工双薪30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三级,相对应的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具体算式: 3000*15%-125=325元 则该员工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440元。 5、年薪制 在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取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157号文件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的部分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 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 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 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即工作年限数值最大为12)。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国税发(1999)58号】 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 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 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 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企业一中方员工因企业减员增效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企业一次性支付其退养费共计60000元,该员工距离其退休上有5年时间,取得退养费当月其工资收入为2000元,则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000+60000/60-2000=10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二级,相对应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2000+60000)-2000]×10%-25=6015元 该员工当月需交纳5975元。 8、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在25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同 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 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税率表: 级数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的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注:表中的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20%)后的所得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例:某人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6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0×(1-20%)×30%-2000=12400(元)
9、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 I、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 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 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II、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III、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某人因一篇小说出版,获稿费20000元,后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费10000元。 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元) 10、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不能扣除费,全额按20%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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