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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各项收入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8-04-19 21:31:14 来源:阅读次数:26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管理,正确处理学校、部门、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校内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积极性,提高学校人、财、物的综合利用效率,确保学校综合财力的增长,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项收入中有需上缴上级部门或返还校外相关合作单位的部分,按照相关文件或有效协议规定,扣除上缴或返还部分后的余额确认为应分配收入。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实验中心等单位因对外从事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服务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机关部处等。 第二章教育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通过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获得的学费、培训费、考试报名费等。 第五条本科生学费、住宿费收入,计划内招收全日制本科生、与国内外单位合作办学培养的计划内外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本科生的学费、住宿费,该收入不予以分配,100%纳入学校管理。 第六条重修(延长学籍)学费收入,不予以分配,100%纳入学校管理。 第七条辅修的学费等收入,学校计提收入的20%,80%归主办学院(酬金55%,业务费25%)。 第八条继续教育收入 继续教育中心招收的成人脱产班、自考班、函授夜大班的学费收入、以及校外办学点的教学管理分成收入等。该收入不予以分配,100%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留学生教育收入 包括来华留学本专科生、进修生(含短期生)学费收入。该收入不予以分配,100%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条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培训费收入。学校各单位(各二级学院、业务部门、实验中心等)承办的各种短期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取得的培训收入等,学校计提办班培训费收入的20%,80%归主办单位(酬金55%,业务费25%)。 第十一条各种考试费、考证报名费等收入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收入100%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确保收支平衡。 各类个人专业技能、行业等级证书等报名考试收入扣除上缴或返还的余额学校计提20%,80%归主办单位(酬金55%,业务费25%)。 第十二条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各二级学院,教学实验中心及科学研究机构利用校内实验场所、研究场所、仪器设备等学校资源对外提供检验和测试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学校计提总收入的30%,65%归主办单位(劳务费30%,材料、业务费35%);5%为主管部门管理费,利用教学实验室开展对外服务必须报经实验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章其他服务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各类成本补偿收入,学校资产占用收入,其他代管收入等。 第十三条成本补偿性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加强管理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滞纳金、赔偿款等,该收入不予以分配,100%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出租出借收入是指提供学校的课室、场馆、场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一)经营性出租出借收入,主要是指学校校区内的商业用房、校内通讯、邮政网点、公共场所(地)租赁等收入。该类收入不分配,100%纳入学校管理。 (二)各单位利用管辖的场地、场馆、课室及仪器设备,进行间歇性的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学校计提总收入的90%,10%归主管单位支付相关管理费用。 (三)废弃材料、报废资产设备等处置收入,不予以分配,100%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其他代管收入,该类收入包括上级职能部门要求代收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或者是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如党、团费、各类学会会费、会议费等收入,该类收入不予以分配,按代管经费方式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除党、团费、各类学会会费外其他代管项目必须按项目开展期限结清,不留余额。 第十六条其他收入,除以上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入能够确定收入类型按照上述同类型收入分配,未能确定100%纳入学校管理。 第四章科研经费及科技服务收入 科研经费收入是指学校工程研究院、二级学院等单位对外开展的各项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活动取得的纵、横向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经费,学校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依照华广科〔2013〕6号文件计提资源占用、水电、管理费及结题分配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项目经费等。依照华广科〔2013〕6号文件计提资源占用、水电、管理费及结题分配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各单位要全面落实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及时缴交学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分配后使用。 各单位在向学校申请项目预算经费时,原则上应优先使用本单位取得收入分配经费,不足部分再由学校预算经费统筹考虑。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取得酬金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和分配办法报财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自制收据违规擅自收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签订对外有偿服务合作协议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费用比例。如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先与财务处会签,再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应接受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的财务指导与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相关的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华汽财(200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各项收入分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