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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预扣预缴计算规则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11 11:09:05 来源:阅读次数:103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上述公式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例1:如老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当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例2:如果该员工女儿在2019年3月份刚满3周岁,则可以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支出仅为1000元(1000元/月×1个月)。 例3:如某员工2019年3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当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例1: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2: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为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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