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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财务人员工作规范守则
发布日期:2020-10-14 10:21:58 来源:阅读次数:148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各项财务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各项财务工作的严肃性与客观性,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为各学院、各部门以及全校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守则。 第二条财务人员应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保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必须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范守则适用于学校从事财务工作所有人员。 第二章财务人员职业操守 第四条讲诚信。财务人员要将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不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牢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警训。 第五条讲原则。财务人员要有坚定的原则性,坚决按照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办事,坚决维护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处于公心,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第六条讲规范。财务人员要依法办事,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财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确保工作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第七条善学习。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金融、税收等相关知识,努力拓宽知识面和提高工作技能水平,提升职业判断能力,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始终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勤思考。财务人员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促进学校财务工作顺利开展,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财务人员工作规范 第九条精业务。财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学校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要点,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懂政策。财务人员要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讲公正。财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保持客观公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守职业操守,保持公信力。 第十二条倡服务。财务人员办理业务时,绝不区分级别和内部外来人员,要一视同仁、公正对待,做到语言文明、仪表端庄、态度和蔼、主动热情、微笑服务,严禁无故退单故意刁难,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 第十三条守秘密。财务人员作风要严谨细致,举止文明大方,内外兼修,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讲团结。财务人员要有良好的全局观念和团队精神,工作中分工协作,积极配合,不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勇于承担责任,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四章财务人员纪律守则 第十五条严禁接受与职务行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包括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各种礼品。 第十六条严禁参与相关业务单位安排的可能妨碍或被认为妨碍其公正行使职责的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刁难办理业务的内、外部客户,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济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严禁有无视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严禁玩忽职守,疏于监督,循私舞弊,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在办理现金结算业务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以“白条”替代库存现金; (二)未经批准将库存现金以任何名义借给单位和个人; (三)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四)库存现金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 (五)未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三)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四)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出租、出借账户; (五)利用预付、应收等会计科目转移资金,在账外及表外存储资金; (六)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严格管理印鉴章和发票章等其他业务专用章; (八)严格执行资金支付额度权限内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在税务管理方面,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代开、虚开发票; (二)伪造、买卖、私自印制发票;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发票; (四)弄虚作假偷逃税款或明知他人偷逃税款而协助或为其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规定,为己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或为牟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私借公款、公款私存,或私自用公款从事外汇、期货、股票、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的买卖; (三)利用内部结算账户为非内部账户单位进行业务结算,为没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套取内部资金或货币资金充当结算中介、虚构收支业务; (四)对非内部单位实行内部结算方式,自制内部支票或其他方式的结算凭证充当结算工具,替代资金支付; (五)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履行管理职能和职权; (六)其他损害学校利益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处罚原则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遵守情况与个人绩效考核及职业发展挂钩; 第二十四条学校财务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情况进行强制脱岗培训、调离财务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