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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04-20 11:29: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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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额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大额资金安全、合理、合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对外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万元(不含)的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各机关部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支付和审批原则

第四条学校大额资金支付实行“预算控制、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大额资金支付实行单位财务“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授权委托他人审批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送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单位财务“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对大额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当拒绝审批。

第七条 财务人员对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章支付审批权限

第八条下列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根据业务分管职责,由财务处业务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1.日常备用金提取;

 2.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教职工(兼职教师)工资、补贴,以及缴纳的五险一金;

 3.学校开户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各种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业务的办理或转存;

 4.按合同归还的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支出;

5.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等应缴税费;

6.学校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收入结算款。

第九条除第八条内容外,其他大额资金支付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1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由单位财务“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主管工作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审批。

(二)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除按本条第(一)款权限审批外,需经主管财务校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批。

(三)50万元(不含)以上的,除按本条第(一)、(二)款权限审批外,需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十条 对外投资。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过科学的可行性论证、专家评估、学校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后,按授权审批和过程监督控制等管理程序办理。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对校外单位的出借款项,须经学校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后,按第九条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支付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大额资金支付方式包括:银校互联、支票、网上银行、现金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办理大额资金支付款项时,经办人应提供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发票等相关支付凭据及资料,按第九条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处审核人员应严格审核大额资金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严格审核大额资金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合规,手续及相关单据、资料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

第十四条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凭证,按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应对大额资金支付实施监督与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使用虚假票据套取学校资金等资金使用的违纪违规问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2014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