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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04-20 17:15: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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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保障学校资金安全,减少坏账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州城市理工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教职工因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其他经济业务需要,从学校支取的待结算款项,包括购买货物、服务的预付款;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付款;个人因公差旅借款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暂付款实行审批人、借款人共同负责制。审批人应严格审核各项暂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经济业务办理暂付款,或非法挪用暂付款。暂付款未能按时结清或归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审批人和借款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办理暂付款应“一事一借”,应按借款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公款私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办理暂付款必须有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三)按时核销原则。暂付款管理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借款人应及时报账核销暂付款,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账核销或归还的,暂停借款人办理新的借款业务。

第六条 暂付款的办理

(一)暂付款的借款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学生和临时聘用等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

(二)借款人再次办理借款时,本人名下未核销暂付款笔数不得超过3笔,使用的项目经费未核销暂付款笔数不得超过5笔,否则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三)各项暂付款应通过财务“网上报账系统”提交借款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经审批人审签后办理借款手续。

1)因公出差借款,需上传会议、培训等通知,或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表等资料。

2)购买办公用品、材料等借款,需上传《自行采购申请表》、合同协议(或主管部门相关批件)等资料。  

3)设备采购、修缮工程、基建工程等借款,需上传合同协议、集中采购申请单等相关资料。

4)学生实践实习等借款,需上传经教务处审批的实习计划等相关资料。  

5)单位举办(承办)培训、会议、学生活动等借款,需上传培训、会议通知或报告批件、活动策划书、《自行采购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6)论文版面费、专利费借款,需上传论文录取通知书、专利授权或受理通知书等资料。

第七条 暂付款核销  

暂付款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管理规定,借款人应按时报账核销暂付款。

(一)差旅费、实习费借款,应在返校后40天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时间以交通票日期为准。通过“差旅服务平台”订购交通票的,差旅报销按此条款规定执行。

(二)办公、材料等物资采购、版面费、专利费等借款,应在获取发票后一个月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

(三)设备采购、修缮工程、基建工程借款,应在完成验收手续、工程结算审核书、决算报告后两个月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时间以验收、结算审核书、决算报告日期为准。

(四)举办(承办)培训会议、学生活动等借款,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时间以会议通知、活动策划书时间为准。

(五)学校批准的周转金借款,应在每年12月26日前核销归还,如有需要,下年度可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报账时间,经借款审批人审签后,报财务处备案。凡超过规定时限不报账核销、不还款,且无正当理由的,在财务处催报无效的情况下,学校授权财务处从借款人各项收入中扣还,借款人无法扣还的由借款单位(或项目)审批人承担。扣款金额每月不低于500元,直至还清暂付款为止。

第九条 借款人因收款单位原因造成暂付款无法核销或收回的,由借款人提供情况说明及前期对收款方进行追索的证明材料,经借款单位(或项目)审批人确认签字,提交财务处审核,经财经工作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予以核销。属重大经济事项,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后,予以核销。

第十条 借款人因工作失误或没有进行追索工作造成暂付款无法报账核销或收回的,不得进行坏账确认,如因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借款人及借款单位(或项目)审批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业务经办人通过财务服务平台办理的各项由学校垫资的订购业务等同于因公借款业务,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