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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05-17 15:38:08 来源:阅读次数:42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管理,规范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使用行为,维护校园卡用户和学校的利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是我校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是学校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应用平台,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条校园卡具有门禁出入、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缴费等校务管理功能,是数字化校园应用的重要手段和介质之一。 第四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校园卡存款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校园卡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财务处为校园卡发放及资金结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校园卡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制定与修订; 2.负责校园卡用户日常使用问题的咨询答疑工作,确保用户正常使用校园卡; 3.负责校园卡卡片的采购定制; 4.负责校园卡的开卡及发放; 5.负责毕业生校园卡的批量注销与退款; 6.负责校园卡日常业务的资金结算及银校对账工作; 7.负责校园卡消费终端机使用申请的审批。 第六条网络与信息中心为校园卡系统建设及运维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包括软、硬件)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定期巡检,及时解决设备故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负责校园一卡通运维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3.负责校园卡消费终端设备问题的咨询答疑工作,确保消费终端设备正常使用; 4.负责提供校园卡校内人员信息; 5.负责协助核查问题账单; 6.负责校园卡消费终端机使用申请的审批。 第七条后勤管理服务结算中心负责校园卡换卡、补卡、充值、挂失、解挂、注销、退款等日常业务的办理。 第三章校园卡的类别和功能 第八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业务卡、临时卡。 1.教工卡、学生卡具有门禁出入、考勤、图书借阅、校内消费、缴费、机房上机以及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校园卡转账等功能。 教工卡可开设副卡,副卡隶属于主卡,只具有门禁出入、校内消费以及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校园卡转账功能。 2.业务卡、临时卡只具有门禁出入、校内消费及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校园卡转账功能。 第四章校园卡发放对象及办理方式 第九条校园卡发放对象及卡内人员信息 1.教工卡:发放对象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外聘教师、退休人员。卡内信息包括:姓名、工号、部门、照片、身份证号等。 教工卡持卡人可申请开设副卡,发放对象为持卡人家属,卡内信息包括:姓名、编号、照片、身份证号。 2.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全日制学生、留学生、联合培养学生,以及归口教务处、国际交流中心统一管理的其他学生。卡内信息包括:姓名、学号、班级、照片、身份证号等。 3.业务卡:发放对象为业务往来单位相关人员。卡内信息包括:姓名、编号、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等。 4.临时卡:使用对象为短期来校讲学、进修、培训等人员。卡内不储存人员信息。 第十条 校园卡办理方式及有效期 1.教工卡:新入职教工凭报到通知到财务处办理开卡手续;外聘教师由聘任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报财务处统一开卡,财务处制卡完成后通知本人领取。 在职教工卡不设有效期,自退休之日起教工卡设置有效期20年,到期后凭教工卡、身份证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每次延长期为5年。 教工卡副卡由教职工本人填写《校园卡副卡申请表》,经财务处相关科室审核并办理信息录入手续后,到后勤管理服务结算中心办理领卡手续。 2.学生卡:新生校园卡由财务处根据网络数据中心提供的人员信息统一办理,学院统一领取发放。零星办卡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到财务处办理。 学生卡有效期与持卡人学籍期限一致,延期学生持学籍管理部门延期毕业证明办理学生卡延期手续。 3.业务卡:由使用人填写《校外人员校园卡申请表》,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相关科室审核并办理信息录入手续后,到后勤管理服务结算中心办理领卡手续。 4.临时卡:由相关管理部门向财务处提交《校园卡临时使用申请表》,财务处审批后到后勤公司办理借卡手续。 第五章校园卡人员信息提供及维护 第十一条教工卡、学生卡人员信息由财务处直接从学校网络数据中心提取,相关部门负责向网络数据中心提供教工卡、学生卡人员信息并进行维护、更新。 1.人事处负责提供并维护、更新在职在岗人员、外聘人员、退休人员信息。 2.教务处负责提供并维护、更新取得正式学籍全日制学生、留学生,以及归口教务处统一管理的其他学生信息。 3.学科与科技处负责提供并维护、更新联合培养学生,以及归口学科与科技处统一管理的其他学生信息。 4.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提供并维护、更新交流生、语言生等归口国际交流中心管理的其他无学籍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信息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财务处提供。 第六章校园卡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卡限持卡人本人持有,不得出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持卡人应遵守校园卡相关管理规定,依规合理使用校园卡。 第十四条 校园卡收费标准 教工卡、学生卡首次办理不收工本费,卡片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补卡和换卡,收取办卡工本费15元(学校按实际办卡成本调整收费标准)。 业务卡办理收取制卡工本费15元(学校按实际办卡成本调整收费标准)。 临时卡由申请部门负责按时归还,丢失或损坏的,申请部门按实际成本赔付。 第十五条校园卡挂失与解挂 校园卡遗失,可通过以下方式挂失和解挂: 1.可通过圈存查询机或智慧校园“一卡通”应用模块自助办理挂失。 2.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后勤管理服务结算中心办理挂失。后勤管理服务结算中心不受理无证挂失和代办挂失。 3.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校园卡挂失后找回,持卡人需持校园卡和有效证件到后勤管理服务结算中心办理解挂手续。 第十六条 校园卡补办和换卡 1.持卡人持有效证件到后勤管理服务结算中心办理补卡、换卡手续。 2.自行通过自助补卡机办理补卡、换卡手续。 3.补卡、换卡后原旧卡使用功能终止。 第十七条 校园卡功能终止、注销及余额结算 1.调离、辞职等教职工,教工卡使用功能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后全部终止,其副卡使用功能亦同时终止。持卡人应在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后勤管理服务结算中心办理校园卡注销及余额结算手续。 2.办理毕业(或肄业)离校手续的学生,学生卡使用功能自通知之日起15日后终止。校园卡由财务处统一注销,卡内余额统一退至本人建设银行卡中。 3.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生卡使用功能自通知之日起15日后终止。退学学生应在离校前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后勤管理服务结算中心办理校园卡注销及余额结算手续。 4.业务卡有效期满后使用功能终止。持卡人应在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后勤管理服务结算中心办理校园卡注销及余额结算手续。 5.三个月内持卡人仍未办理注销及余额结算的,学校对校园卡进行注销,并按财务规定对卡内余额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校园卡消费终端机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向财务处、网络与信息中心提交《校园卡消费终端机使用申请表》,以获取校园卡消费终端机的使用权。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使用校园卡消费终端进行消费交易,营业前应向主管部门、财务处、网络与信息中心提交《校园卡消费终端机使用申请表》,获取校园卡消费终端机的使用权。 第二十条 校内商铺的租赁商户(以下统称“商户”)原则上应使用校园卡消费终端进行消费交易,商户营业前应向主管部门、财务处、网络与信息中心提交《校园卡消费终端机使用申请表》,获取校园卡消费终端机的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消费终端机的使用单位应遵守校园卡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消费终端机收取的费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商户通过消费终端机收取的营业款以一卡通系统的结算报表数据为准,财务处按报表金额每月底与后勤公司统一结算,后勤公司再与食堂、商户结算。 第二十三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监管消费终端机的使用情况,将长时间脱网使用消费终端机商户信息及时提交财务处,并会同财务处进行核查,对违规使用者报商户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网络与信息中心许可,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学校将追究使用部门和商户责任,出现事故的中止其业务,取消其使用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使用部门和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消费终端机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在系统质保期内,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厂商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承担。质保期过后,商户按每台每年300元向学校缴纳系统维护费。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消费终端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部门及消费终端机使用单位应遵守学校信息安全管理条例,做好校园一卡通相关数据及相关文档的保密工作,对于泄密者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如需获取校园一卡通相关数据(如:用户信息、消费数据等),按以下流程办理: 1.需获取数据单位向网络与信息中心提交数据共享申请,网络与信息中心确认数据来源; 2.网络与信息中心指定数据来源部门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网络与信息中心向申请单位提供其所需数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网络与信息中心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