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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4 11:02:38 来源:阅读次数:141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2024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机制,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学历教育收费、非学历教育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学历教育收费是指向各类研究生、普通教育本科生、国际学生(来华留学生)、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学生等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非学历教育收费是指向各类培训生、研修生、交流生、语言生等收取的培训费、进修费、住宿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受政府部门、团体、事业单位等委托收取的各类报名费、考试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补办证件工本费、证明资料费、课外通讯网络费、热水费、打印费、复印费等;以及学校为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场地、设施、技术、咨询、信息、知识、劳务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包括教材费、医疗保险费、户口迁移费、暂缓就业户口邮寄费等。 第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现行收费政策和规定,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收费收入。 第二章收费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为财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和公示公开; (三)负责收费日常核算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收费系统各类收费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五)配合各学院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 (六)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完成收费检查工作; (七)负责对各单位的收费工作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八)其他有关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在学历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教务处负责提供本科新生及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资料;负责协调、处理与学生收费相关事宜。 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新生宿舍信息及学生住宿变动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助学贷款的学费抵缴及发放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生收费相关事宜。 各学院负责提供学生学费、住宿费缓缴申请;负责本学院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生收费相关事宜。 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负责提供国际交换生在校期间收费信息;负责协调、处理国际交换生收费相关事宜。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由主管单位或拟收费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申报和审批,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和实施收费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 第三章收费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实施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学校重大收费事项经学校财经工作小组会审后报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日常业务收费事项实行主管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审批程序。 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一)学历教育收费 由财务处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向学校提出收费建议,经学校财经工作小组会审后报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执行。 (二)非学历教育收费 由举办单位分重大或日常业务收费事项,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对外公布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 1.面向在校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首次实施服务性收费的部门应在收费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按日常业务收费事项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对外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学校各部门面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2.面向社会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学校各部门面向社会单位或个人开展的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收费事项涉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应按管理部门规定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再按日常业务收费事项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对外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服务性收费标准,国家和广东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各部门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偿原则制定。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学校各部门受政府部门、团体、事业单位委托面向社会组织的考试收费,受委托部门应在收费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按日常业务收费事项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代收费 首次实施收费的部门应在收费前15日根据委托书或有关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按日常业务收费事项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对外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实行定期结算,多退少补管理。 第十条已获批准的经常性或阶段性收费项目,如项目名称、标准、类别需变动调整,则应按以上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收费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等对教育收费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予以公示,实行收费公示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费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收取,相关部处协助。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由收费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财务处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各项收费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应通过学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拟收费部门凭收费项目审批资料,填写《统一支付平台收费申请表》,报财务处办理收费立项及平台缴费开通手续。 第十五条 收费减免办理 由缴费单位、个人或办班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部门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报财务处办理收费减免手续。 第十六条 收费退费办理 学历、非学历教育收费退费 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学生、培训生等学生信息变动通知书办理退费手续,退费款项退回到缴费人银行卡中。 (二)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退费 退费事项由收费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支出审批程序审批后,报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退费款项退回到缴费人银行卡中。 (三)收费项目退费计算,国家和广东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计算退费;国家和广东省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单位可参照相关规定或根据成本补偿原则等制定退费规则,退费规则应在收费前告知收费对象。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开展收费工作时,必须使用财务处提供的税务发票,不得自制或自购票据,不得打“白条”或不出具票据进行收费。收费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核销,按财务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学生缴费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九条 各类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缴费时间和方式缴纳各项应缴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注册前缴清应缴费用,因家庭经济困难等正当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向本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缓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备案后办理预注册手续,缓交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时缴纳应缴费用,又不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生,缴清在校期间应缴费用后到财务处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欠费学生在缴清在校期间应缴费用后到财务处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年中办理转专业的,学费按原专业与新专业就读时间分段计算缴纳。 休学后复学学生按入学时学费标准缴纳。 退伍后复学学生,在原专业就读的,按入学当年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转专业的,按入学当年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降级学生按降级后的年级、降级后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 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学费按就读年级就读专业学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延长学籍按学分制收费 1.修读辅修专业学分标准为每学分300元,学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费=修读辅修专业学分×300元/学分 2.延长学籍应缴学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分标准=本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本专业毕业应完成的总学分 应交学费=延长学籍修读学分×学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清退规定 1.学生因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或因病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涉及应退费用,退费金额依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收费文件规定计算。退费时间,学费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时间计算,住宿费按宿舍管理部门开具的退宿通知时间计算。 学费、住宿费清退金额=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2.注册后未入读的,全额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注册后入读时间一个月以内的,全额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注册后入读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实际在校月数清退所缴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超过15天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私自离校和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4.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换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的费用按《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2021年7月1日实施)执行。 第六章收费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审计处,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不定期对各单位收费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收费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收费依据、收费凭证等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属违纪违规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收费收入,公款私存的;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对收费项目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擅自印制、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学校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收费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学校经营性收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收费项目,参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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