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搜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0 10:37: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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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文件的要求,现组织全体教职工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扣除项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六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及大病医疗。前五项可通过学校按月预扣预缴,大病医疗只能通过个人按年申报,个人是否符合专项扣除条件请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具体专项扣除解读参见附件二、附件三。
  • 计税方式
    对教职工个人所得税采取年度累计预扣法的计税方式,具体扣缴方法与扣缴细则参见附件四。
  • 办理途径
    (一)每月通过学校按月预扣预缴,次年3月1日-6月30日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二)自行按年办理申报,于次年3月1日-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办理。
    学校拟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客户端“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职教工若想通过学校预扣预缴税款,请及时下载“个人所得税”APP(下载二维码见附件五)并完成注册及个人信息的填写,按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具体操作办法参见附件五。
    广大教职工需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材料纸质档请自行保存至少五年,税务机关将不定期进行核查。
    为保证信息采集及工资发放的及时准确,若有信息变更,请务必于每月20日前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信息更新,逾期将在次月工资进行处理。
如对政策解读有疑问,请咨询税务机关(电话:12366/010-63418840,63418841)或财务处会计核算科(电话:020-36903057)
 
附件: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国发〔2018〕41号
2.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简图
4.个税预扣预缴计算规则解读
5.专项扣除信息采集办法
财务处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