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0 16:53: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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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已开始,纳税人需在2024年630日前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收入应缴个税按月实行预扣预缴,再按年度进行汇算清缴。2023年度结束后,教职工需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2),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 办理期限

我校办理汇算清缴的专属时间段为202441日至2024430日,请尽量在上述时间段内完成汇算清缴。

三、 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教职工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五、 其他注意事项

教职工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教职工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教职工,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汇算需补税的教职工,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其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六、 办理途径

教职工可自行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找到并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入口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办理流程请各位教职工详细阅读附件,更多个税资讯,关注“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登录个税APP查看。如有疑问,详询学校财务处,联系人:张琼文,电话:36903058 

 

附件:

附件1.2023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手机APP端)操作指引.pdf

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doc

 

 

                              财务处

2024年03月20